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实现户政管理更规范、服务更快捷、便民更高效、居民更满意的目标,武汉市公安局结合我市户籍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贯彻上级机关文件精神,梳理群众办事反映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印发了《武汉市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01
答:商品房为1996年10月7日-2008年10月31日间签订合同的,应满足总价30万元以上或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为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应同时满足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所购房屋须为一手住宅用途商品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一套商品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入户。
02
答:我市中心城区购房落户所指的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常青花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
03
答: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或本市新城区户籍人员,购买住房满足相应条件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可以申请落户。(子女是指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
04
答:若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另一方不能单独办理购房落户。若房屋为夫妻婚后购房,可办理任一方或双方购房落户,另一方需出具知情同意书。
05
答:申请人可关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上的【微警务】进入平台首页,选择“购买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商品房落户”,点击右上角的【申报】即可申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