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校学生参与电诈犯罪的比例不断升高,诈骗分子通过利益引诱,蛊惑学生出租、出售、出借“两卡”,或参与吸粉引流、架设“手机口”等,导致一些认知不足的学生沦为帮信犯罪的“工具人”。
市民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并被骗走了数万元积蓄。案发后,该市民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民警发现,诈骗分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77”开头的机主。
根据手机号码,民警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辖区某学校在校生薛某。随后,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薛某到所后,承认了提供电话卡的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办案民警介绍说。随后根据线索,民警很快找到了另一学生杨某,但通过调查,民警却发现,涉案人员除了薛某、杨某外,还有其身边的许多同学。
据了解,杨某在上网时认识了一自称“廖某”的男子,对方得知其是学生后,便询问是否想通过架设“手机口”赚钱。因为对方开出了每小时200-300元不等的价格,杨某十分心动,便立即答应并发动起身边的同学朋友一起参与。
随后,杨某先后发动16名同学参与其中,他们按诈骗分子要求,用一部手机通过聊天软件与诈骗分子搭建起聊天通道,另一部手机帮诈骗分子拨打受害人号码,然后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接通后让诈骗分子和受害人直接通话
。通过此方式,他们帮诈骗分子实现了境外电话语音中转,并非法获利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家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壁纸精选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了16名违法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并给予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依法纳入惩戒人员名单。
在校学生最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行为包括:
①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 、电话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③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