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贸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6-09-2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 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 告》、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武汉 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的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商贸学院武汉校区、咸宁校区范 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成立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校 园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务工作部、学生 工作部(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负责统筹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并监督本办法的执 行。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配合保卫处共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本单位人员关于电动自行车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宣 传教育;

(二)开展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及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

(三)加大巡查与专项检查力度,发现充电安全隐患立即报 告并妥善处置;

(四)其他涉及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第六条遵循“控存量、减增量”原则,倡导校内学生选择 绿色出行方式。保卫处将严格遵循“人、车、证一”的原则, 对所有申请进入的车辆办理登记,并在审核通过后核发通行证。 未持有有效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七条校内人员自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须到辖区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 严禁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须按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或套用的电动自行车 号牌。

第九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车辆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 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章电动自行车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因年迈、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 上路。骑行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 电动自行车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 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 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骑行 电动自行车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二条骑行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 观察瞭望,转弯时应当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禁止长时间 鸣笛;遇陡坡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十三条夜间或者遇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天气行驶 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并减速慢行。

第十四条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实施以下行为:

(一)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后驾驶;

(二)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 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 动限速装置等更改车辆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五)加装、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 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第十五条禁止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十六条共享电动车严禁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须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有序停放。 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  位上堆放物品、设置设施占用车位。

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生活、学习、 办公场所及电梯内;对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将及时清 理。

因车辆上锁等原因导致清理过程中出现车辆损坏的,由车主 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长期闲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车主 须及时清理出校。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由保 卫处统一集中存放3个月,经公示后,商请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清 理。

第五章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

第十九条校内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棚内充电,且使用符合 规范的充电器。充电完毕后,须及时拔下充电插头、挪走车辆, 为其他车辆充电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 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严禁 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务必切实加强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推动全员牢固树立起“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第一 责任人”的责任理念。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严格依照相 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当事人所在部门的年终考核。

第二十二条若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引发安全事故 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学校将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工 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 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并限制违规 车辆在校内行驶。

超标、改装及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或停放的, 保卫处将协助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 决;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湖北商贸学院保卫处   电话:027-87786802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 632号  邮编:430079